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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铁电新能源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及使用,以更好的达到实验室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目的。

第三条 实验室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实验室经费的主要来源:

1. 纵向项目/课题科研经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内蒙古自治区各厅局、包头市各局直接划拨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其他各类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本实验室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本实验室的经费。

2. 横向项目/课题科研经费

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企业、其他研究结构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放服务实验室的合法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实验室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配备固定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实验室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1. 审批、下达年度总体预算和科研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2. 拨付实验室运行经费;

3. 审批实验室经费决算, 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4. 检查、监督、指导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由依托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1. 编报实验室整体预算;

2. 组织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3. 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者负责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1. 编报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2. 督促所属项目/课题自筹或配套资金到位;

3. 检查、监督所属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4. 编报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科研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实验室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实验室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实验室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是指实验室必须开支的不在上述范围的费用,以及预留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实验室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 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房屋场地、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消耗的支出;

2) 实验室相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3) 实验室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如对实验室全职人员的绩效奖励等支出。

绩效考核方案详见《超材料电磁调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支出根据实验室人员的项目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质量、完成及时性每月单独进行考核,每人每月支出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绩效考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实验室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编制实验室整体年度预算,项目/课题承担者编制科研项目/课题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将实验室经费挪作它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资金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拨付程序为:开支内容—经办人签字—项目/课题负责人/管理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核—主任审核(限金额3万以上)—凭证制单及审核—支出。

第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支出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十六条 本实验室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经费决算分为整体决算和项目/课题决算,实行年度报告制。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上报的决算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新金属材料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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