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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05     点击数量:

附件17

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年4月12日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二届四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建设,使我校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民主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成为自治区一流、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大学。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学校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以工会分会为单位,按教职工总人数10%的比例由教职工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20%左右为宜。代表的构成:要坚持既全面覆盖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特点的原则,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同时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院(部门)主要领导、党总支书记和工会分会主席应作为学校教代会代表,但仍需要经过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除外),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支持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校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学校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就学校教代会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对学校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在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校内检查巡视工作,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积极参加学校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做好学校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学校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二)学校教代会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终止。学校教代会代表受刑事处分,其代表资格自受刑事处分之日起终止;

(四)学校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学校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学校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学校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更换与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学校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

(二)经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补选,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三)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对选举结果审查后,当选代表填写学校教代会代表登记表,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向下次学校教代会报告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大会的需要,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学院和机关各部门的党、政、工主要领导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邀请部分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我校实行学校教代会即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校教代会代表即学校工会会员代表的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召开换届会议时,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届期间的会议,由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学校教代会正式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常务主席1人,秘书长1人(由分管工会工作领导或工会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2—3人。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特殊情况除外),每年一次,定期召开(一般应在年初召开)。每次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会议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在大会期间以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分会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9名代表以下的代表团选出团长1名,10名代表以上的代表团选出团长、副团长各1名。

代表团团长职责: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职工权益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熟悉该项业务的教职工担任。委员会的组成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为:审议准备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学校教代会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常设主席团汇报;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办理学校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学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学校管理改革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闭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为常设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除外)。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每次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协商处理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属于学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问题;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根据学校的部署,在学校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干部;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代会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事项;对学校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学校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组织代表对校内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工作进行质询;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决定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校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学校教代会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负责人联席会议。遇有重要问题可建议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召开专门会议或临时代表会议协商处理,其处理结果向下一次学校教代会报告。

四、向学校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做好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管理和存档工作。

六、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七、处理学校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七条 提案是教职工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从学校实际出发,提出的议事方案。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在召开学校教代会之前,各代表团要组织代表积极向学校教代会提交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符合学校教代会中心议题的提案,可报请主席团建议列入学校教代会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整理和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并向学校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补充权属学校教代会,解释权属学校教代会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通过并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