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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金属材料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废液、废化学药品、动物尸体及生物病源标本等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收集应遵守以下规定,由各单位回收后集中贮存,建立危险废物台帐,严禁乱排、乱倒:

(一)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及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须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严禁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二)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固体废物须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不得随意掩埋、丢弃。

(三)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四)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五)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必须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四条  实验室根据自身需要,常备一定的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容器及工具,容器上需明确标识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以及注意事项等并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容器和工具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第五条  实验室应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检查及环保宣传工作。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知识和制度培训,监督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处置废弃危化品的通知(内科大综治字[2017]20号)的要求与教育厅指定的废弃物回收公司做好处置工作,处置时需按规定填写“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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