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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冶金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区自主创新的重要平台,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战略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的重要载体。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与特色,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吸引、凝聚、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不断提高科技人才的培养能力、科技资源的共享水平和科技创新及应用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自治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系统及企业与转制科研院所组建。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 在自治区新兴学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通过引导建设、联合建设、引进建设等形式组建实验室。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验室总体布局、优势特色及新兴学科专业发展,对实验室实行择优支持,加大开放能力、人才团队培养支持。

第六条 按照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专项中对自治区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2、调整实验室布局,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

3、统筹安排实验室专项计划;

4、审查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及实验室主任的调整;

5、组织实验室评估与检查;

6、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及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第八条 自治区有关厅局、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政策、制度等,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2、负责实验室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实施与运行情况;

5、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实验室进展;

6、落实实验室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及其它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在资金投入、团队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实验室,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3、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遴选实验室主任,推荐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4、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和评估;

5、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6、组织、引导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实验室开放和资源共享能力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资格条件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是本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主要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把人才培养,特别是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努力形成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学科专业布局均衡的高水平专兼职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产学研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程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及开放岗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等形式来我区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若条件允许应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条 调整实验室主任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查批准。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按照自治区科技厅要求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行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予以摘牌淘汰。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从具备条件且评估优秀的实验室中遴选、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XX(企业)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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