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积极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同学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同学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倾听同学的心声,收集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院反馈,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同学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会的工作流程和组织管理,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各民族同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携手共进,为建设亮丽内蒙古自治区,共圆伟大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凡在内蒙古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成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其职权包括: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委领导和所在学院团委、校学生会指导,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侯选人应由学院团委推荐,经院党委同意,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院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其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为50人左右,设立不超过7个工作部门,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每个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学生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一年。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四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当选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组成,分别派出代表行使其在主席团职权。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主席团体派出的代表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周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推选2名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
(四)审议和批准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院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十七条
学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院规院纪,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会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会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十九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院团委述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