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实验室安全 - 危化品管理 - 正文

危化品管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围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3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危险化学品使用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遵守本单位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2. 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及购置

    对于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取得实验室和院(系)审核同意后,申购人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对于管制类危险化学物品,取得实验室和院(系)审核同意后,申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进行购买。

    危险化学品应从具有销售资质的化学品供应商处中采购,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

    采购进场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办理入库,不得在办公室或其他场所停留。        

  3.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一)实验室购置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其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有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和双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爆)等管制类化学品储存柜须上锁。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二)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分项存放,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需特别注意的是: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存放。

    (三)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根据科研与教学需要向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领用危险化学品,须按要求做好领用记录。当日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返回保险柜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对于管制类化学品,领用时须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丢失、被盗、误领、误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使用时须按要求做好使用记录。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确保安全,需特别注意的是:

    1)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事先应经过培训和指导,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2)剧毒化学品使用人员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3)使用爆炸性、有毒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4)实验过程中,操作人员穿戴的防护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与实验内容的安全等级相匹配;

    5)使用可燃、助燃气体时应远离热源、火源;

    6)夜间进行实验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禁止在实验室留宿。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第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一)院、系实验室和团队科研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工作,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储存。      

    (二)学校保卫处和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收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废弃化学药品应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