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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先进陶瓷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先进陶瓷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先进陶瓷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中文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先进陶瓷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ceramic materials and devices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创建新能源材料的理论创新体系,营造一个创新、自由、学术、人文、和谐、交流的实验室文化与环境,培养一大批博士、硕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造就在主要研究方向上代表国际水平的青年优秀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绿色可控粉体制备技术、航空涡轮发动机热障涂层、生物陶瓷、功能复合材料设计与新材料探索、结构陶瓷、离子导体材料及器件、工业固废的高值化利用。

第二章 实验室固定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为内蒙古科技大学专职教师。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

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利用实验室平台,申请科学研究基金,开展科学研究;

3.申请实验室自主设置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4.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申请访问学者基金,从事研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享有以下义务:

1.发表科研成果时,按实验室的规定署名和标注;

2.每年年终时,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接受实验室考核;

3.为实验室的年报撰写稿件;

4.完成实验室分配的任务,如信息员、设备管理员等;

5.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科研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研究方向和课题制的研究组织形式。各研究方向成员组一般应具有承担国家级项目(国家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和重要国际合作项目的能力。

第十一条 各研究方向成员组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申请项目、争取经费,实验室对此给与指导和支持。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和进度要求自主支配。

第十二条 各研究方向成员组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

第四章 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与本领域国际上的先进研究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关系,并签署合作研究协议。实验室鼓励和支持各研究方向申请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及时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有条件时,各研究方向应与本领域先进研究实体建立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关系,实现强强联合,共同申请国家级的重大及重点项目。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成立联合的研究中心,并争取对方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积极主办国际和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对于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和主办国内、国际及国际双边学术会议的情况,应及时汇总定期通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要积极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系列讲座、报告会、邀请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来实验室讲学、实验室固定人员外出在国内和国外讲学、以及组内和组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设备、网络和资料等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领导。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和保持完整的运行记录和维修纪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局域网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课题组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更改网络连接与配置,不得任意更改IP地址,不得任意自行设置服务器。任何人均不得在网上发布涉及保密、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专人负责主页的建设和维护。实验室的科研管理工作也要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充分重视资料和档案工作。平时要按照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要求做好各项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每年年底各课题组应及时向实验室报送承担课题的合同或批准通知书、国内外合作研究协议、所发表的刊物与会议论文和专著、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邀请信、所批准的专利证书、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论文的SCIEI收录和引用情况、主办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情况、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研究生毕业和入学情况等。

第六章 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主持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的组织,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的任期为5年,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八章 依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是依托内蒙古科技大学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亦经学术委员会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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